转发: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8-03-15

各有关高校:

 

  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,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,根据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[2013]516号)关于适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。自2018年1月1日起,适当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,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调整伊朗等国家(地区)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,具体标准见附件。

  二、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,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,为我出访团组提供交通接待的,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%领取公杂费。

  四、中央管理的正司局级干部因工作需要,原则上可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。

  五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,坚持强化预算约束、优化经费结构、厉行勤俭节约、讲求务实高效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,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,切实提高预算绩效。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,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
  

  

 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

  2017年11月13日